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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策法規

      【貿易】貿促會關于印發《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商事證明事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8-07-30 10:15:19

                                       貿促辦〔2016〕0794號
      貿促會各商事證明出證機構:
      為適應商事證明業務發展,進一步加強商事證明事務管理,我會對2000年印發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國際商事證明事務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商事證明事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貿促會
                                                                                                                            2016年10月10日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商事證明事務管理辦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章 從業人員
      第四章 證明范圍和方式
      第五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商事證明事務管理,促進中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依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事證明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據中國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國際貿易慣例,對與商事活動相關的文書、單證和事實進行證明的活動。
      依上款規定出具的證書統一稱為商事證明書。
      第三條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貿促會)指導商事法律服務中心開展商事證明事務。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具體行使商事證明事務的指導、協調和管理職能,是貿促系統商事證明事務的管理機構。
      第四條 出具商事證明書,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尊重客觀事實,嚴格遵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及國際貿易慣例;
      (二)獨立證明,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從便利當事人角度出發,遵守準確、及時和高效的原則;
      (四)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受理全國范圍內的商事證明業務。
      經中國貿促會授權批準,中國貿促會地方貿促會、行業貿促會可以受理授權范圍內的商事證明事務。
      未經中國貿促會授權的地方貿促會、行業貿促會不得出具商事證明書。
      第六條 被授權地方貿促會行業貿促出具需辦理領事認證的商事證明書,須經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特別授權批準。
      第七條 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及其授權出具商事證明書的地方貿促會、行業貿促會,統稱為出證機構。
      出證機構應配備符合條件的商事證明經辦人員和手簽人員。
      第三章 從業人員
      第八條 商事證明從業人員是由被授權地方貿促會、行業貿促會推薦,經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培訓、考核審批和備案而取得崗位資格的的人員,包括經辦人員和手簽人員。
      第九條 出具商事證明書須由經辦人員和手簽人員共同完成,不得由同一人單獨完成。
      第十條 經辦人員負責受理申請、初步審查有關事實或文書和單證,草擬并打印證詞,管理業務專用印章、空白格式及檔案,從事數據統計等工作。
      手簽人員負責審核認定商事證明事項,簽署商事證明書。
      第十一條 經辦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本科或同等以上學歷,法律、國際貿易等專業背景;
      (二)英語能力達到國家英語四級或同等水平;
      (三)參加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商事證明業務培訓,通過考核,獲得資格;
      (四)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第十二條 手簽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事經辦人員崗位工作滿2年;
      (二)具有良好的解決業務疑難問題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業務理論研究能力,在商事認證專業刊物、報刊、網站等媒體上發表商事證明業務文章。
      無手簽人員的新授權地方貿促會、行業貿促會,可由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經辦人員條件,并在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進行商事證明業務實習考核通過的人員承擔手簽人員工作。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經辦人員和手簽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取消從事商事證明崗位資格的。
      第四章 證明范圍和方式
      第十四條 商事證明的適用范圍包括:
      (一)貨物貿易類活動中的證明事項;
      (二)服務貿易類活動中的證明事項;
      (三)技術貿易類活動中的證明事項;
      (四)投資類活動中的證明事項;
      (五)招投標、承包工程活動中的證明事項;
      (六)知識產權類活動中的證明事項;
      (七)商事調解、訴訟、仲裁活動中的證明事項;
      (八)海事、海商類活動中的證明事項;
      (九)其他與商事活動相關的證明事項。
      第十五條 商事證明的方式包括對商事活動相關的文書或單證進行證明和對于商事活動相關的事實進行證明。
      第十六條 對與商事活動相關的文書或單證進行證明是指證明有關文書、單證上的簽字、簽章、印章屬實,或證明有關文書的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前款所述文書、單證主要包括:
      (一)合同或與合同相關的文書,如售貨確認書、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等;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主體資格或主體資格變更文書,如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
      (三)委托書、代理書或授權書;
      (四)公司創立大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決議證明;
      (五)國家法定機關或經授權的相關機構出具的證書,如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批準證書、自由銷售證書、農藥注冊登記證明、生產企業許可證書、衛生許可證書、檢驗證明、產品質量證書、藥品生產管理規范證書等;
      (六)貿易單證,如商業發票、形式發票、裝箱單、價格單等;
      (七)資信證明,如驗資報告、審計報告、銀行資信證明、資產負債表、公司損益表等;
      (八)業務函電;
      (九)聲明;
      (十)商標、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注冊文件、續展文件、轉讓文件或許可備案文件;
      (十一)勞務派遣類證明;
      (十二)出國簽證類證明;
      (十三)數字、電子商務及其他電子交易類證明;
      (十四)特殊格式的原產地證明;
      (十五)其他需要出具證明書的文書、單證。
      第十七條 對與商事活動相關的事實進行證明是指對有關佐證材料所確認的事件或無爭議的客觀事實的真實性進行的證明。
      前款所述與商事活動相關的事實主要包括:
      (一)不可抗力事件;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信用、資質情況;
      (三)商事見證;
      (四)其他與商事活動相關的事件或無爭議的客觀事實。
      第五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八條 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及其授權的地方貿促會、行業貿促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行或委托他人申請,為其辦理商事證明書。
      第十九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出證機構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證明的事項具有法律關系;
      (二)該證明事項屬于商事證明業務范疇;
      (三)該證明事項屬于中國貿促會授權范圍。
      第二十條 需證明的與商事活動相關的文書或單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文書或單證上的簽名、簽章、印章必須合法、真實、準確、清晰;
      (二)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內容完全一致;
      (三)提供文書、單證要完整無缺,文面清潔、字跡清楚;
      (四)主文件隨附的外文譯本,應由專業翻譯公司或專業翻譯人員翻譯;
      (五)文書、單證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道德。
      第二十一條 需證明的與商事活動相關的事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要求證明的事實,必須客觀存在、確定并且不存在爭議;
      (二)所提供佐證材料,必須真實、合法、有效和充分;
      (三)對該事實的證明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道德。
      第二十二條 對于符合出具商事證明書條件的文書、單證或事實,出證機構在申請人遞交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商事證明書。
      第二十三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申請事項,出證機構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對申請證明的事項沒有正當的使用目的;
      (二)申請人申請證明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或存有爭議;
      (三)申請人提交的佐證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申請證明的事項,或有疑問而申請人未能予以合理解釋的;
      (四)申請人申請證明的事項超出商事證明業務范圍的;
      (五)根據相關規定,由國家專門機構出具的證明,無需再經貿促會證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出具商事證明書的條件,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被授權的地方貿促會、行業貿促會對重大、復雜的證明事項,要及時向管理部門請示,管理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被授權的地方貿促會、行業貿促會出具事實性證明應向管理機構備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對被授權地方貿促會、行業貿促會開展商事證明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商事證明書標準格式文本由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統一印制下發,所用工具由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統一制作下發,所用印章由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統一刻制下發。
      第二十七條 出證機構應指定專人管理商事證明書標準格式文本、所用工具和印章,作廢的應當由管理機構統一登記銷毀。
      第二十八條 出證機構應當商事證明書和申請材料建檔案管理,存檔備案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九條 被授權地方貿促會、行業貿促會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將上年度商事證明書統計數據、分析報告按要求上報管理機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被授權地方貿促會、行業貿促會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管理機構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暫停直至撤銷授權。
      未被授權的地方貿促會、行業貿促會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管理機構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批評、警告,并由其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經辦人員、手簽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出具商事證明書的,管理機構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撤銷其經辦、授權簽字資格;出證機構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出證機構在辦理商事證明書業務中,因故意或過失泄露申請人商業秘密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出證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直接責任人追償。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出證機構可以將其列入中國貿促會系統失信企業名錄,并視情節輕重暫?;蛉∠渖暾堎Y格。涉嫌違法或犯罪的,將相關材料移交有關主管部門查處。
      (一) 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商事證明書的;
      (二)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商事證明書的;
      (三) 偽造出證機構商事證明空白格式、印章的;
      (四) 利用虛假商事證明書從事商業欺詐活動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出證機構出具商事證明書收取的費用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應按《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商事證明業務與代辦領事認證業務價格指導意見》中制定的商事證明業務收費標準收取費用,被授權地方貿促會、行業貿促會應按規定向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上繳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和修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吨袊鴩H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國際商事證明事務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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